題記:受賄罪的本質(zhì)是權錢交易。受賄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受賄罪數(shù)額較大標準:3萬元-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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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受賄罪的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丁×,男,52歲。廣東人。2016年4月,丁×在擔任某省教育廳某專項基金管理處處長期間,與XX紅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紅相識。2016年6月,丁×曾參加李某紅組織的一次宴請,席間談及專項基金的使用問題。在丁×與李某紅的交往過程中,李某紅多次給予丁×現(xiàn)金共計約人民幣35000元;公訴機關指控丁×觸犯受賄罪,并提供了多項證據(jù)證明。
犯罪嫌疑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但可以為自己進行辯解。
丁×辯稱其與李某紅之間曾系戀愛關系,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承諾為XX紅培訓機構謀取利益。基于雙方的戀愛關系,其給李某紅贈送過禮物,李某紅亦回饋給其及孩子一些錢款。上述往來與行受賄無關,其無罪。同時提供了6項證據(jù)以表明自己與李某紅系戀愛關系,李某紅的3.5萬元并非出于為對方謀取非法利益而收取。
1.丁×手機短信截屏打印件,擬證明丁×與李某紅之間具有戀愛關系,二人之間基于感情因素發(fā)生過經(jīng)濟往來。
2.丁×手機與李某紅的手機通話錄音光盤及文字材料,擬證明被告人丁×與李某紅具有戀愛關系,丁×通話中稱對方欺騙了自己的感情。
3.廣州市公證處公證書,擬證明丁×與李某紅之間的手機短信截屏在案發(fā)前已經(jīng)存在。
4.李某紅發(fā)送給丁×手機的就醫(yī)掛號證、檢驗報告單、收費收據(jù)的照片打印件,擬證明李某紅向丁×發(fā)送其早孕檢查為陽性的內(nèi)容。
5.證人王×2的證言,擬證明丁×向省教育廳的有關同志詢問過資金的使用情況,但只是政策咨詢,沒有涉及具體項目和金額。
6.證人鐘×、蔡×、關×的證言,擬證明三人均與李某紅有過接觸,知道丁×與李某紅之間系戀愛關系。在丁×與李某紅產(chǎn)生矛盾后,丁×曾委托鐘×對二人的手機短信進行截屏保存,曾委托蔡×與李某紅進行溝通并要求向李某紅退款。
要證明犯罪嫌疑人觸犯受賄罪,必須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收受款物與謀取利益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受賄罪的本質(zhì)是權錢交易,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分析,不排除丁×在宴請上提到過為XX紅培訓機構爭取使用專項基金的問題,但是當時主要是進行政策介紹和電話咨詢,沒有證據(jù)顯示其實施了進一步的行為,比如幫助立項等,也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丁×具有決定該事情的權力。丁×雖然承認收取李某紅的款物,但本案尚不能排除丁×與李某紅之間存在戀愛關系、具有感情糾葛的合理懷疑,以及李某紅因感情因素而給予丁×款物的可能性。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充分證明丁×收受款物與謀取利益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丁×不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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