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王鵬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二審進行公開宣判。
2017年4月25日,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王鵬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王鵬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王鵬上訴認(rèn)罪,承認(rèn)其出售2只小太陽鸚鵡給同案被告人謝田福,但對一審認(rèn)定其家中查獲的45只鸚鵡是待售提出異議。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rèn)為,王鵬承認(rèn)知道涉案鸚鵡為國家法律禁止買賣的,但仍收購或出售,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二審綜合考慮到在王鵬家中查獲的45只鸚鵡系待售,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多數(shù)涉案鸚鵡系人工馴養(yǎng)繁殖,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小于非法收購、出售純野外生長、繁殖的鸚鵡。綜上,對王鵬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依法改判上訴人王鵬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
上訴人親屬、媒體記者、部分人大代表及社會各界群眾三十余人到庭旁聽了宣判。
來源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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