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6日晚,母親陳某與女兒鐘某散步后回家,女兒要求父母立刻送走3歲的弟弟,還稱如果不送走就打死他。對母親希望推遲半年送走弟弟的提議,22歲的女兒表示不能接受。
女兒自從2016年被診斷為強迫癥和中度躁狂癥后一直在服藥2017年7月,鐘某入院治療,但在住院過程中病情加重了,還出現過自殘后撞墻自殺的行為;出院后鐘某的強迫癥更嚴重了,“要求父母天天陪著她,喜歡出去到處逛,不愿看到弟弟。
“如果她弄死弟弟,不如我先弄死她,用我的命換她的命,哪怕我死了也要救弟弟。”母親陳某認為女兒威脅到兒子安全,趁女兒不備,當晚便用腰帶勒死了鐘某。
陳某隨后被依法提起公訴,2020年12月被深圳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
案件的發生也暴露了一個不能忽略的是因素,家人身患精神病,不僅病患身心受困,家屬也已經受了創傷,并變得脆弱且敏感。這樣家庭爆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在辯護路徑的選擇上有著其特殊性。
對故意殺人的量刑,最嚴厲的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以刑罰。
即對故意殺人且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并非殺人者一律被判處死刑。案件的量刑除了堅持罪刑法定、也應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
罪刑相適應,具體而言,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還要與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即司法機關應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人身危險性大小而對犯罪人判處適當的刑罰。
具體到案件裁判中,分為法定量刑情節及酌定量刑情節。
常見的法定情節包括:自首、從犯、防衛過當、立功、未成年犯罪等。法定情節的法律意義是量刑時必須要考慮的。
在這個案件中,親手勒死女兒之后,陳某主動電話報警,并在警察調查時如實交代所為的行為。這是法律意義上的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酌定情節,是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在刑罰裁量時可以靈活掌握的自由裁量適用的情況,這主要包括:犯罪的動機、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對象;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是否有前科等。
同時,刑法政策明確了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是從嚴和從寬的重要依據。犯罪動機的性質不同,所反映出來的主觀惡性往往大不一樣,因為內心需求、動機指向的不同,往往造成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的不同。
在我國刑法理論中,主觀惡性包含在社會危害性中,它是社會危害性的內容之一。行為人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結合反應了其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主觀惡性是被告人對自己行為及社會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改造可能性。激情犯罪,臨時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引發的犯罪,顯示的主觀惡性較小。
對主觀惡性深的被告人要從嚴懲處,主觀惡性較小的被告人則可考慮適用較輕的刑罰。
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可從被告人有無前科、平時表現及悔罪情況等方面綜合判斷。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從重處罰。
回到這個案件中,母親坦露從來沒有打過女兒;再有,在女兒診斷出中度強迫癥送院治療后,因女兒病情加重,出現自殘自殺行為,把女兒接回家中的母親,不難得出其背后體現的是對女兒的心疼和關心;
同時,在女兒18歲了才決定生下二胎,也很難得出母親具有重男輕女的想法。
從這些細節都可以判斷,母親的主觀惡性是比較小的,也可判斷陳某沒有再犯的可能性。
綜合考量之下,親手殺死女兒的陳某獲刑5年有期徒刑。
女兒身患精神病,行為極端,缺乏常人的思考能力。母親為了保護3歲的兒子,親手勒死22歲的女兒,這是一個艱難的選擇。也是一個錯誤的選擇。
這個案件的性質,似乎反映了部分二胎家庭面臨的一個困境:但一個18歲的成年人不能接受家庭二胎從而出現精神障礙?這大概率是女兒自身就出現了精神病的發病情況,而二胎弟弟僅只是不斷刺激的因素。